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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共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荣成市码头渔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共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荣成市码头渔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共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荣成市明珠路59路。被执行人荣成市码头渔业公司,住荣成市人和镇码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共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码头渔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