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孟凡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307号罪犯孟凡喜,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鞍山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鞍立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孟凡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919.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9月22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8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8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凡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孟凡喜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凡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凡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