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寇燕、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燕,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郭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寇燕,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进彪,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进英,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寇燕与被执行人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进彪、郭进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7日我院依法对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信息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在进行第二拍的过程中,2017年7月6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市河东区圣福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临沂市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恢3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