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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翁永辉与周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永辉,周兴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7号原告:翁永辉,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普洱市澜沧县华庭5号小区*幢***室,现住普洱市宁洱县。被告:周兴高,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原告翁永辉与被告周兴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翁永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原告翁永辉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徐彦琼人民陪审员  周明申人民陪审员  何绍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