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惠燕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惠燕,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惠燕,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系杨惠燕之父),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善云(系杨惠燕之母),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法定代表人:杨惠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发勇,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该村。上诉人杨惠燕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杨家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7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惠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杨惠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即:2015年分发的8000元红利。事实和理由:杨惠燕自幼生活在杨庄村,其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且一直在村里生活,父母也是本村村民,一审法院不认定其系该村集体组织成员系事实错误。西杨家庄村委会未答辩。杨惠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西杨家庄村委会给予杨惠燕应享有的村民福利待遇,即:2015年分发的8000元红利。一审法院认为,杨惠燕依据其户籍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要求平等享有西杨家庄村委会每年向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发放的福利款及过节物品折价共计8000元,西杨家庄村委会不认可杨惠燕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本村发放的福利待遇。杨惠燕、西杨家庄村委会对杨惠燕是否具有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西杨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有争议,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惠燕的起诉。本院认为,杨惠燕与西杨家庄村委会对杨惠燕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有争议,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惠燕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杨惠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忠东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