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曾稣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94号原告: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住什邡市澜丰路(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90476980K法定代表人:彭蜀,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稣,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什邡市。原告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什邡鸿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诗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