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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国华、李雪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华,李雪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特18号申请人:李国华,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斯安,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莉莉,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李雪英,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代理人:李国英(系被申请人李雪英的姐姐),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人李国华申请认定李雪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国华称,李雪英精神异常20余年,经过治疗后仍存有精神症状,现在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能力障碍,社会功能有缺陷。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申请人精神状态评定:精神分裂症;2.法律关系评定:其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国华与被申请人李雪英系兄妹关系。李雪英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已亡故。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李雪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李国英称,被申请人李雪英自25岁后得病,现在日益严重,情绪不稳定,经常独自空骂,生活基本能自理。同意申请人李国华申请宣告李雪英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雪英系申请人李国华妹妹,李雪英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去世。李雪英在1990年左右因各种原因,造成精神异常,后病情加重。申请人李国华于2017年6月22日委托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李雪英有无精神障碍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7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雪英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宣告李雪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雪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