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桂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904号罪犯李桂凤,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桂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桂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桂凤因其婆婆周淑珍指责其不会伺候孩子而产生嫉恨心理。2011年5月3日5时许,被告人李桂凤在自家炕上用手掐住其女儿王淼(2011年1月16日生)的脖子,使王淼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收尾叠活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桂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桂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缃凡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