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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利章诉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章,肖坤龙,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章,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09141817被执行人:肖坤龙,身份证号码511005197008283910被执行人:陈秀,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0427376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利章申请执行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罗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