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利章诉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章,肖坤龙,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章,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09141817被执行人:肖坤龙,身份证号码511005197008283910被执行人:陈秀,身份证号码51101119750427376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利章申请执行肖坤龙、陈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罗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