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住处本区临江新村XXX号XXX室,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的特殊号码为中奖号码,自行设定赔率,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销售彩票,供参赌人员博彩赌博,聚众赌博,从“上家”连某某(已判刑)处收取每期彩票销售额的5%作为报酬。银行对帐单显示: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施某某与“上家”连某某结算的部分赌资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施某某接公司领导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连某某、张某某、魏某某、马某某、洪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汇总、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追缴被告人施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施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