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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相海与被告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海,于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94号原告:赵相海,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王增店村。被告:于清洁,男,35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北四家乡东荒村。原告赵相海与被告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相海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