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相海与被告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海,于清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94号原告:赵相海,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王增店村。被告:于清洁,男,35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北四家乡东荒村。原告赵相海与被告于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相海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