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腾雷、蔡险红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腾雷,蔡险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腾雷,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蔡险红,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现住河北省涿州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莉莉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1日晚23时许,杨腾雷、蔡险红、王某1三人共同饮酒后,蔡险红、王某1二人乘坐被告人杨腾雷驾驶的冀F×××××奔腾轿车行驶至涿州市开发区冠云路高速桥下时,被告人杨腾雷为逃避执勤交警王某2、左某设卡检查酒驾的公务行为,驾车撞开交警强行闯卡。后执勤交警王某2、左某追至开发区润禾街南侧时将该车拦停并要求被告人杨腾雷配合检查,被告人杨腾雷拒绝下车并殴打王某2,此时开发区派出所巡逻民警薛某、赵某追至现场要求杨腾雷配合执行公务,被告人杨腾雷仍然拒绝配合并伙同被告人蔡险红以殴打、推搡的手段阻碍交警和巡逻民警执行公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腾雷将薛某颈部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薛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薛某对二人表示谅解。认为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晚23时许,杨腾雷、蔡险红、王某1三人共同饮酒后,蔡险红、王某1二人乘坐被告人杨腾雷驾驶的冀F×××××奔腾轿车行驶至涿州市开发区冠云路高速桥下时,被告人杨腾雷为逃避执勤交警王某2、左某设卡检查酒驾,驾车撞开交警强行闯卡。后执勤交警王某2、左某追至开发区润禾街南侧时将该车拦停并要求被告人杨腾雷配合检查,被告人杨腾雷拒绝下车并殴打王某2,此时开发区派出所巡逻民警薛某、赵某追至现场要求杨腾雷配合执行公务,被告人杨腾雷仍然拒绝配合并伙同被告人蔡险红以殴打、推搡的手段阻碍交警和巡逻民警执行公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腾雷将薛某颈部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赔偿被害人薛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薛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杨腾雷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多,其和王某1、蔡险红在涿州市开发区盛悦嘉华歌厅出来,当时都喝酒了,其喝了一杯老村长白酒,四、五瓶啤酒,具体喝了多少也记不得了。其开着自己的奔腾黑色轿车,车牌号为冀F×××××拉着王某1和蔡险红回家,王某1坐在副驾驶、蔡险红坐在车的后座在上。当其开车行至涿州市开发区冠云路高速公路桥下时,看见路面上摆着很多交通锥桶,到了锥桶附近看见警察在查酒驾,其怕处罚就想跑。当时其看见有一个缺口车能过去,就向右转方向盘想在缺口处跑,警察看见其要跑,就把锥桶放到了缺口中间。其看见警察在车前边放了锥桶,当时刹不住车,心里也害怕被警察处罚,就向左打了一把方向,警察向右躲了一下,差点撞上警察,把车前的锥桶撞了,就开车跑了。到了润禾街等红灯的时候,一辆警车停在其车前把车拦着了,两个警察下车后就让其下车,其就不下车。这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警车上下来了几个警察,有一名警察就让其下车,其没下车,就用拳头打了警察脸部一下,其见警察捂着脸,又用手将警察推到一边。其就下车了说喝多了。警察叫其上警车其就不上警车。其就向路边跑,其中一个警察说:“给他录着”。其就看着一个警察拿着执法记录仪正在录,其就在警察手里抢过执法记录仪,把它扔到旁边的绿化带里。之后其又和警察争执了一会儿,警察拉着其要给其上铐子,其就转身拉着警察的脖子,打了警察脸部一下,跑到路边,警察就抓其的衣领,其说松手,警察不松手,其就用右手掐着警察的脖子,大约掐了一分钟左右,蔡险红也在旁边推警察,与警察争执了半天。这时在后面的警察就要给其戴手铐,其就转过身打了警察两拳,具体打了什么位置其也不知道,就向一边跑了。警察还拉着其的衣服,其用手搂着警察的脖子打警察,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控制其将其摁倒在地上,还有人摁着其的腿和手,警察就给其戴上了手铐,把其带到车上带走了。其对公(涿)鉴(法医)字[2016]00823号鉴定书鉴定薛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结果无异议。3、被告人蔡险红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多,其和王某1、杨腾雷在涿州市开发区盛悦嘉华歌厅唱完歌出来,当时都喝酒了,其喝了半斤老村长的白酒,十二瓶啤酒。杨腾雷开着车拉着其和王某1回家,王某1坐在副驾驶,其坐在车的后座上。当时其在车上睡着了,其就听见杨腾雷说了句话,车就停在涿州市开发区润禾街的一个红绿灯处,其就下车,前面停着警车,还有两个警察,有个警察站在其前面,其就用手推警察,之后杨腾雷也下车,警察让杨腾雷上警车,杨腾雷挣脱了警察的控制,向旁边跑了几步,警察就追过去控制杨腾雷,其就追过去,有一个警察就抱着其说:“没你事”。杨腾雷就说:“警察打人了。”当时其也没看见警察打人,其就说:“他犯法了拘他,别打人”。其就向杨腾雷方向走,警察拉着其过去,其就推警察,其看见一个警察拉着杨腾雷的衣服,其就想过去把警察和杨腾雷分开,警察一直不让其过去,其推搡了警察好几次,都没把警察和杨腾雷分开,警察一直拉着杨腾雷,其看杨腾雷用手掐着警察的脖子,其就上去拉着杨腾雷的手,从警察的脖子上把杨腾雷的手拿下了,有一名警察来拦着其,其就拉着警察的衣领的位置,一个手揽着警察的腰部把警察推到边上,之后其又推了警察几次。其看见有两个警察拉着杨腾雷,其就用胳膊抱着警察的脖子,把警察拉到边上。然后警察就把其控制了,警察就给其戴上了手铐,警察把其带到车上带走了。其对公(涿)鉴(法医)字[2016]00823号鉴定书鉴定薛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结果无异议。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多,其和蔡险红、杨腾雷在涿州市开发区盛悦嘉华歌厅唱完歌出来,当时都喝酒了。杨腾雷开着车拉着其和蔡险红回家,当时其坐在副驾驶,蔡险红坐在车的后座上。当开车行至涿州市开发区冠云路高速桥下时,其看见路面摆着很多交通锥桶。到了锥桶附近的时候其就看见警察在查酒驾,杨腾雷就在锥桶中间的一个缺口开车过去,这时警察拿了一个锥桶放在车前边,其感觉车刮了警察一下,杨腾雷就开车跑了。到了润禾街等红灯时,一辆警车就停在车的左边,两个警察下车后,一个警察打开车门叫司机下来,杨腾雷就用拳头打了警察脸部一下,杨腾雷又用手将警察推到一边。杨腾雷就下车了,其在车上打电话,其看见警察和杨腾雷在副驾驶车门边上,听见有人说:“警察打人了,给他录下来”。其就下车说:“警察别打人,有事好好说。”其就拿出手机录像,没录上,看见杨腾雷用拳头打警察,蔡险红用两个手推警察,其就去旁边打电话了,打完电话之后其就看见警察把杨腾雷和蔡险红控制住了,之后警察就让其上了警车。5、被害人薛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涿州市开发区派出所民警,警号是039828。2016年10月11日22时50分左右,其和辅警赵某巡逻至冠云路高速桥东侧,发现涿州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在设卡盘查酒后驾车,其和赵某把车停在路边,下车后发现由东向西高速驶来一辆黑色越野车,交警左某示意停车接受盘查,黑色越野车无任何减速意识,朝关卡冲过来,交警王某2把隔离锥桶放在马路中央,高速行驶越野车仍无停车的意识,往行驶路线右侧打方向,把锥桶撞翻,把正在向左侧躲避的交警王某2撞开后逃逸,逃逸后发现车牌号为冀F×××××,逃逸车辆在润禾街南段被交警截停,其和赵某到达截停现场时,逃逸司机下车正在殴打推搡交警王某2,其和赵某上前控制逃逸司机,其拽住逃逸司机上衣要求其配合执法,逃逸司机不配合并把交警的录像执法仪抢过来扔到路边的草丛里,其又要求其配合,逃逸司机拒不配合还多次殴打其头部和面部,将其拽到润禾街便道上,越野车上另外一名较瘦男子多次对其进行推搡,要求其放开司机,交警左某手持执法记录仪要求逃逸司机配合工作,其又将执法记录仪抢夺后扔到路边广告牌子下的花丛里,其让同事通知指挥中心增派支援,司机听到后用手掐住其的脖子将其推到路边广告牌子跟前,这时赵某将逃逸司机拽开后,越野车上一名较瘦男子上前殴打赵某头部将赵某往北拽,这时逃逸司机把其拽到边上用其警服蒙住其的头部,进行殴打,其挣脱后,逃逸司机又用手掐其颈部,致其差点窒息,随后支援民警赶到将逃逸司机控制住。逃逸司机承认自己喝了酒,其是在正常执法,交警有全程执法录像。6、辨认笔录,证实薛某辨认杨腾雷、蔡险红的过程。7、证人王某2、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交警,2016年10月11日22时55分左右,其在涿州市开发区冠云东路徐里营口设卡盘查酒后驾车,驾驶冀F×××××黑色奔腾越野汽车司机不接受盘查闯卡逃逸,其在涿州市开发区润禾街南段截停逃逸车辆后,司机拒不配合,多次殴打派出所民警薛某头面部,掐薛某脖子,先后两次抢夺交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将执法记录仪摔到地上,其中车上较瘦的男子多次阻碍赵某配合薛某控制司机,并殴打赵某,车上那名较胖的男子推搡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两件交警反光背心和执勤服被撕扯坏了,王某2的右腿被撞伤,薛某的颈部挫伤肿胀,头晕,左某左侧头疼,赵某颈部疼。其是正常执法,有全程录像。8、辨认笔录,证实王某2、左某辨认杨腾雷、蔡险红的过程。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开发区派出所辅警,2016年10月11日22时50分左右,其和民警薛某巡逻至冠云路高速桥东侧,发现涿州市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在设卡盘查酒后驾车,其把车停在路边后,发现由东向西高速驶来一辆黑色越野车,交警左某示意停车接受盘查,黑色越野车无任何减速意识,朝关卡冲过来,交警王某2把隔离锥桶放在马路中央,高速行驶越野车仍无停车的意识,往驾驶路线右侧打方向,把锥桶撞翻,把正在向左侧躲避的交警王某2撞开后逃逸,逃逸后发现车牌号为冀F×××××,逃逸车辆在润禾街南段被交警截停,其和薛某到达截停现场时,逃逸司机下车正在殴打推搡交警王某2,薛某上前控制逃逸司机,薛某拽住逃逸司机上衣要求其配合执法,逃逸司机不配合并把交警的录像执法仪抢过来扔到路边的草丛里,那名司机把民警薛某拽到绿化带西侧的便道上,继续殴打民警薛某,其上前劝阻,这时其看见那名逃逸司机用拳头打民警薛某的头部,其上前想拉开那名逃逸司机,越野车上另外一名较瘦男子从其后背用手臂勒住其脖子,交警王某2将勒住其脖子的男子拽到一边,随后支援交警赶到将逃逸司机控制住。逃逸司机承认自己喝了酒,执法过程中其没有殴打对方,交警有全程执法录像。交警执勤服和反光背心被撕,民警薛某的衣服被撕破、颈部挫伤、头晕,其头晕、手机被摔坏。10、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赔偿被害人薛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薛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11、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编号469),证实杨腾雷血液中乙醇含量70.494mg/100ml。12、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涿州市公安局向杨腾雷调取行车记录仪壹台。13、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0月11日接派警情况,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23时左右,公安局指挥中心接交警报告:交警警力在本市开发区辖区润禾街执勤过程中执法受阻。接报后,指挥中心迅速调集辖区警力出警赶赴现场。14、涿州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一份、涿州市公安局证明一份、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赵建军是涿州市开发区派出所的辅警、薛某现任涿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指导员兼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15、照片四张、出警视频光盘一张、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证实执法中的物品损失、二被告人阻碍执法情况及殴打薛某的情形。16、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7、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6]00823号,证实被害人薛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腾雷、蔡险红共同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腾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蔡险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顿晓峰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