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祝财与佛山市三水高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苏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财,佛山市三水高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苏丽华,李镇佳,李文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88号原告:张祝财,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高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洲边村委会四村新基头一巷1号。营业执照:914406077077973082。法定代表人:李镇佳。被告:苏丽华,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镇佳,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文轩,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张祝财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高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苏丽华、李镇佳、李文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祝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3元,由原告张祝财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