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运堂与李金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堂,李金尧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初843号原告:罗运堂,男,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察布查尔县村民。被告:李金尧,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察布查尔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堂诉被告李金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罗运堂提供的地址,本院给被告李金尧送达相关材料被退回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金尧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李金尧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运堂的起诉。审判员 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