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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芬与被告陈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陈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491号原告:王玉芬。被告:陈忠仁。原告王玉芬与被告陈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忠仁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7年4月至6月的利息15750元,2017年7月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陈忠仁向其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每月20日付息。同年1至3月,其通过银行向陈忠仁转款50万元。此后,陈忠仁陆续偿还15万元,并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1月25日重新出具30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至2017年3月,陈忠仁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陈忠仁未提交答辩意见。王玉芬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王玉芬所提交的借条、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能证实其与陈忠仁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出借金额,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陈忠仁向王玉芬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每月20日付息。同年1至3月,其通过银行向陈忠仁转款50万元。此后,陈忠仁陆续偿还15万元,并于2016年4月20日、2017年1月25日重新出具30万元和5万元的借条。至2017年3月,陈忠仁最后一次支付利息后,停止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7年7月25日,陈忠仁偿还给王玉芬5万元,并将其出具的5万元的借条收回。本院认为,陈忠仁向王玉芬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理应依约还本付息,其未依约还款,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王玉芬要求陈忠仁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审核,陈忠仁2017年4月至7月应付利息为21000元(35万元×1.5%×4个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芬借款本金30万元,给付2017年4月至7月利息21000元;自2017年8月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忠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本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宵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