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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玉文、王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文,王玉军,杜昌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70号移送执行人: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玉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王玉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杜昌水,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执行刘玉文等罚金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皖11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刘玉文罚金10000元,王玉军罚金9000元,杜昌水罚金600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文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