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1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鹤武与姜建孟、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鹤武,姜建孟,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843号之一原告:杨鹤武。被告:姜建孟。被告:陈美玲。原告杨鹤武为与被告姜建孟、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8日,原告杨鹤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鹤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杨鹤武负担。审 判 长  蒋欣欣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