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于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025号罪犯于勇,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于勇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蔡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于勇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于勇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于勇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维红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刘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