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4211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211号原告: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746848980W)。法定代表人:杨扣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王丹蕾,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任春军,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县。原告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20元(已由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志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