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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邱新民、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民,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邱新民,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杨平,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宿州市。曹纯伦,男,1969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907042411,汉族,住宿州市道东办事处淮河东���肉厂小区平房14号。本院在执行邱新民与杨平、曹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平、曹纯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