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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佩凤与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仲勤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佩凤,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仲勤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黄佩凤,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仲勤俭,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本院在执行黄佩凤与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仲勤俭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沪0114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勤俭混凝土有限公司、仲勤俭送达执行通知,限令其按时缴纳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4900元及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不知下落,本院暂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