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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叔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叔蓉,陈庆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叔蓉,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陈庆模,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出租产权人为杨叔蓉,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茨梨村,产权证号为XXXXXX号的房屋的租金84万元(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付款金额、方式按租房合同约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