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三通专用化学助剂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三通专用化学助剂技术有限公司,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三通专用化学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苏耀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晓东,男,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皓云,女,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廖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三通专用化学助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宁金浪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9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浪公司为国有企业,该公司已于2014年因纸浆市场低迷、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严重而停产。2015年12月15日,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金浪公司实施政策性关停,会议要求南宁市国资委对企业关停涉及的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方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依法依规;同时要求南宁市国土局严格依照南宁市土地收储政策对金浪公司用地进行收储。金浪公司的主要财产为:1.南宁国用(2007)字第G00002924号工业用地(面积为26665㎡,我院在执行其他案件已依法予以查封);2.建有5万吨化学机制纸浆生产生产线设备一批(已经建成投产)、变电站设备一批、五金配件和设备配件一批等。目前,金浪公司的资产正在清理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金浪公司的变电站设备一批、五金配件和生产设备配件一批。2017年7月25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金浪公司自行处置其资产,实现最大收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暂缓处置金浪公司的资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查明的被执行人金浪公司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