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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代前淑与丁宋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前淑,丁宋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881号原告:代前淑,女,1969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码511021196908026244),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丁宋凉,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前淑与被告丁宋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前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前淑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前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代前淑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记员泮婷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