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继红与苏颜彬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红,苏颜彬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857号原告:刘继红,女,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苏颜彬,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红诉被告苏颜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刘继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刘继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红负担。审 判 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金锬书 记 员 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