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3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364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耀龙,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C1区B18号楼B18-2-29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张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查认为,张某某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规划路东侧、密涿支线南侧首尔园·甜城一期C1区B18号楼B18-2-2902号房屋(房产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