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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凤萍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415号原告刘凤萍,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4号。负责人李宏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萍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刘凤萍系争议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居住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