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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彭清华申请执行许秀清、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清华,许秀清,程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彭清华,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许秀清,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程德荣,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在彭清华申请执行许秀清、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秀清、程德荣应给付执行标的4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秀清、程德荣银行查无存款,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其他案件正在处理中(银行抵押),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彭清华申请执行许秀清、程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445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彭清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