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某、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牛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牛某,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牛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406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某、陈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某、陈某在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1320元(包括本金40000元、保全费42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更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