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XX所有的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