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辉清与陈菁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清,陈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林辉清,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菁,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林辉清与陈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菁应于2016年11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林辉清清偿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以2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按上述判决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林辉清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福州市××镇××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前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该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该院未受理关于被执行人陈菁的强制执行案件为由,将本案参与分配函退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其他法院查封控制中,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履行义务的财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