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永仓与冯金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仓,冯金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208号原告汪永仓,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冯金蝶,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仓诉被告冯金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永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汪永仓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人民陪审员 陆剑虹人民陪审员 陆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