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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永仓与冯金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仓,冯金蝶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208号原告汪永仓,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冯金蝶,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仓诉被告冯金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永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汪永仓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人民陪审员  陆剑虹人民陪审员  陆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