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甲、邓某甲与被告宜章县某某石材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邓某甲,宜章县某某石材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763号原告:蔡某甲,男。原告:邓某甲,男。被告:宜章县某某石材场,住所:湖南省宜章县笆篱镇圣公坛村。负责人:李某甲、范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邓某甲与被告宜章县某某石材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邓某甲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宜章县某某石材场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邓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蔡某甲、邓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彭忠光审 判 员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