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川,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井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高川驾驶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Z×××××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歧银线172公里+600米处(东王庄大桥东口)右侧超车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川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高川的亲属代其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补偿,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高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川的供述,证人高某、黄某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井陉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川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川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进行了补偿,得到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害人亲属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高川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高川可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高川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