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祥坤与朱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祥坤,朱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677号原告:潘祥坤,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健,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潘祥坤诉被告朱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祥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祥坤负担。审判员 邵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