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正义与李玉存、郑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义,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27号原告任正义,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存,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郑大华,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孙莲莲,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义诉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正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