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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正义与李玉存、郑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正义,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27号原告任正义,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存,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郑大华,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市。被告孙莲莲,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义诉被告李玉存、郑大华、孙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正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