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青云与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青云,杜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066号原告:詹青云,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杜朝辉,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青云与被告杜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詹青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青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詹青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