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晓东、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晓东,张艳丽,王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晓东,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丽,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平,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再审申请人高晓东、张艳丽因与被申请人王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晓东、张艳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均查明被申请人于申请人处放款九笔,共计1532000元,且申请人高晓东与被申请人均无争议。上述九笔资金中并无被申请人所提供借据中2014年4月7日的60万元,而二审法院居然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可被申请人陈述,即60万元借据是2011年4月27日的30万元资金按照月息1分计算而得来,甚至认定被申请人放于申请人处所有资金均有1分利息,这是二审判决荒谬之所在。按照被申请人的陈述及计算方法,申请人在2013年5月2日就应该为被申请人出具60万元的借据,2014年4月7日在被申请人未增加本金的情况下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据大概应为66.6万元而不应是60万元,所以被申请人的陈述及计算方法根本就不能自圆其说,被申请人提供的60万元借据并不是双方间借贷关系的真实反映,实际上双方在2014年以前的资金往来部分根本无明确利息约定,且这些资金是被申请人主动存放于申请人处,并非申请人所借。2014年初钢铁行业已出现下行趋势,申请人本着朋友关系出具了借据,即明确前8笔款项中只有60万元申请人按照月息1分给付被申请人利息,其余款项均无利息;2014年7月13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资金1548000元,这笔款项是申请人四处拆借后对被申请人放于申请人处资金及利息的总结算,即包括被申请人放于申请人处的153.2万元本金及其中60万元自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7月13日的利息,但因资金困难对申请人的利息部分稍有亏欠。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供了借据即最直接证据进而认定被申请人完成了举证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均认可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给付申请人154.8万元,此款超过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若要证明6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应就被申请人放于申请人处的资金是否有利息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贵院查清事实,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高晓东在九次借款的借条中及借款总额中是否包含2014年4月7日的借款60万元,高晓东2014年7月23日向王云平所偿还的154.8万元中是否包含该60万元。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认可每次还款后都收回借条。而本案中王云平仍然持有高晓东2014年4月7日的60万元借条,能够证明该笔借款没有归还。申请人高晓东认为是因疏忽没有收回该借条,该项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而王云平主张高晓东于2011年4月27日借款300000.00元,到2012年4月27日应付利息36000.00元转为本金,同日增加借款本金164000.00元,截止到2012年4月27日借款本金为500000.00元,2013年4月27日付利息60000.O0元转为本金,2013年5月2日增加借款本金400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2日借款本金为600000.00元,高晓东出具借据借款本金为600000.00元借条一张;结合该60万元的借条仍然在王云平手中的事实,能够充分印证高晓东在九次借款的借条中及借款总额中不包含2014年4月7日的借款60万元,高晓东2014年7月23日向王云平所偿还的154.8万元中不包含该60万元。高晓东主张这些资金是王云平主动存放于高晓东处,双方并无利息约定,并非高晓东所借。但二审庭审中高晓东认可双方无亲属关系,也无合伙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王云平没有将该笔资金放入银行而选择放置在高晓东处供其无偿使用,既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支持。综上,高晓东、张艳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晓东、张艳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