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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费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192号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1023-7。法定代表人:张维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13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嵊州市福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22.6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