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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张超、张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张超,张建兵,曾现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址: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3号。负责人:付永卫,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超,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建兵,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曾现兵,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与被告张超、张建兵、曾现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5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