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张超、张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张超,张建兵,曾现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址: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3号。负责人:付永卫,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超,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建兵,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曾现兵,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与被告张超、张建兵、曾现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5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