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喜雪与被申请人杨永清、李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清,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4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喜雪,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永清,男,汉族。被申请人:李亚玲,女,汉族。本院受理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喜雪与被申请人杨永清、李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3执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李亚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汇金支行的工资卡账户(帐号:602724001200******)、被申请人杨永清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卡账户(帐号:621228000780*******),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永清的牌照为黑J9****的丰田轿车的查封,解除担保人张瑞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9005****)的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