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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岳石军、张彦芬与岳鹏、郭思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石军,张彦芬,岳鹏,郭思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岳石军,男,1961年1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彦芬,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鹏,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思以,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北京桂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辉煌时代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尹元发,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淮佳,女,该中心职员。再审申请人岳石军、张彦芬因与被申请人岳鹏、郭思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本院裁定提审后制作民���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波代理审判员 蒙 镭代理审判员 孙德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晋燕书 记 员 铁笑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