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等与申自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申自贤,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郭洪杰,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德瑞,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李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王三建,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91号原告:罗春禄,男,哈尼族,1969年11月17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原告: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康平大道(普洱北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罗加宏,系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润霖,云南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申自贤,男,1963年3月10日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10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汪月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82号。负责人:马学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洪杰,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现住墨江县。被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安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周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德瑞,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现住曲靖市沾益县。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长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童金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华金大道二段288号一至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春,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现住昆明市嵩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负责人:杨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三建,男,汉族,1965年2月8日生,安徽省人,现住阜阳市界首市。被告: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三角元加油站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桑泽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负责人:何学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住所地:昆明环城西路*号。负责人:王永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自贤、安徽省阜阳市运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郭洪杰、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德瑞、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支公司、李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王三建、太和县鑫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以该案其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9.0元,减半收取计1329.5元,由原告罗春禄、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