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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朱寿春、孙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朱寿春,孙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8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41807014,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91号。负责人徐维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成炎,盐城分行职员。被告朱寿春,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孙娟(系朱寿春妻子),女,198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锦根,盐城市盐都区楼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盐城黄海支行)诉被告朱寿春、孙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行盐城黄海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潘凤巧书 记 员  袁旌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