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子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兵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子兵,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商城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孙某某带领被害人辅警陈某某等人在东莞市长安某头社区查扣超标电动车。后被告人刘子兵驾驶一辆电动车途经XX社区XXX酒店对出路面被孙某某、陈某某等人查获,在查扣过程中,刘子兵拒不配合,用手挥打现场公安人员。后孙某某等人对刘子兵进行控制,刘子兵剧烈反抗,且脚踢打现场公安人员,致陈某某的脸部受伤。随后,公安人员控制刘子兵并将其带回调查。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子兵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刘子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子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