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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翰山与李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翰山,李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民终4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翰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南。上诉人于翰山与被上诉人李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011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翰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被上诉人李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翰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房屋是2015年1月28日火灾后漏的水,火灾发生后上诉人保留了现场,房子无人居住和使用。火灾发生一个多月被上诉人就搬走了。现在看到鉴定中的照片整个墙壁是发霉的,理工大学作因果关系认定时应该鉴定霉斑形成时间,上诉人认为不可能在冬季一、二个月就形成了霉斑,所以理工大学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错误的。理工大学的鉴定结论,认为通风口漏水,但通风口终端不在二楼是在顶楼,到底是如何漏水的,没有弄清楚。上诉人认为鉴定结论不科学,一审时,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问题鉴定人员都没有回答出来,鉴定结论不应该使用。小区所有一楼都是这样,不是漏水的问题,应该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单纯认定是水造成的。作出赔偿前作了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时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在上诉人没有到场情况下单方作的结论程序存在问题。李南二审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说的霉斑形成时间不是一个月后,理工大学鉴定时应该以当时的时间为准的,上诉人陈述是不对的。鉴定时被上诉人按照法官约定时间到现场,但是上诉人没有到场。李南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00元,房租费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房租暂计为17000元,其余要求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到实际给付之日止,鉴定费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房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830号1单元1层2号,2015年1月28日,原告发现自家卫生间棚顶漏水,漏水原因我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于翰山房屋卫生间地面遗留排气孔未做有效防水,致李南房屋漏水。漏水对原告家造成的损失金额,我院委托辽宁明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意见为:各项损失金额合计5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是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家卫生间棚顶漏水原因,经鉴定系被告房屋卫生间地面遗留排气孔未做有效防水所致,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家卫生间棚顶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经评估,原告家卫生间棚顶漏水给原告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100元,故该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对于原告提出的因房屋漏水导致的租房损失,应向法庭提供漏水达到不能居住的程度及漏水的起止时间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请,故原告诉请因未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该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对漏水因果原因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及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意见,因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卫生间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5100元的意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翰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南人民币5100元;二、驳回原告李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06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翰山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是否与上诉人的房屋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不动产相邻权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家卫生间棚顶漏水原因,经鉴定系上诉人房屋卫生间地面遗留排气孔未做有效防水所致,故一审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家卫生间棚顶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并无不妥。经评估,被上诉人家卫生间棚顶漏水给其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100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1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本案主要事实不清,理工大学的鉴定结论错误,小区所有一楼都有墙体发霉现象,不是漏水的原因。因上诉人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上诉人于翰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富喜胜审判员毛国强审判员王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