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邹继辉与李广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继辉,李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邹继辉,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代理人:白艳军,男,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广君,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邹继辉与李广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人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共有人于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