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文军、唐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卢文军,唐小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29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卢文军,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双牌县。被告:唐小军,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双牌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文军、唐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凌 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梦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