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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美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张美丽,蔡永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银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503515-X。法定代表人李岐。被执行人张美丽。被执行人蔡永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张美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美丽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美丽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逸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