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修兴燕与陈传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修兴燕,陈传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监2号监督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修兴燕(原审原告杜仕平之妻),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传禄,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绿化工程处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诉人修兴燕因其夫杜仕平(已死亡)与被申诉人陈传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08875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民(行)监[2017]5001060005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姚 欣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娄 钰 来源:百度搜索“”